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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如何定义获利

作者:山中问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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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2-05 11: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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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对“获利”的定义并非简单的收入概念,而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特定行为所获取的经济利益或财产性好处,其认定需结合主观意图、行为性质、因果关系及具体数额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在不同法律领域如刑法、民法及行政法中存在差异化的界定标准和法律后果。
法律如何定义获利

       当我们谈论“获利”时,日常生活中可能首先想到的是赚钱、收益或者好处。然而,一旦这个词进入法律视野,它的内涵和外延就变得复杂而严谨起来。法律意义上的“获利”,远不止是银行卡里数字的增加,它牵涉到行为的性质、当事人的意图、利益的合法性以及一系列精密的计算规则。无论是处理一桩合同纠纷,还是判定一项经济犯罪,对“获利”的准确界定往往是厘清责任、公正裁判的关键起点。那么,法律究竟如何定义“获利”呢?这并非一个可以一概而论的问题。

一、法律语境下“获利”的核心内涵与基本特征

       在法律框架内,“获利”通常指行为人因其行为而取得的财产性利益或经济利益。这种利益可以是积极的财产增加,如获得金钱、实物、有价证券、股权等;也可以是消极的财产减少避免,例如逃避了本应支付的债务、税款或赔偿。其核心特征在于“行为”与“利益”之间的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所获之利必须是由该特定法律行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例如,通过履行合法合同获得的报酬是典型的合法获利;而通过盗窃、诈骗等手段取得的财物,则构成了非法获利,是法律制裁的对象。

       其次,法律对“获利”的认定强调客观性与可计量性。利益必须是现实存在或可期待发生的,并且能够通过货币或其他客观标准进行衡量和计算。纯粹的主观感受或精神满足,一般不被纳入法律上“获利”的范畴。例如,欣赏了一幅免费的名画获得了审美愉悦,这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获利;但若未经许可将这幅画拍照并用于商业出版销售,所得的版税收入就是明确的获利。

二、刑法视野中的“违法所得”与犯罪获利

       在刑事领域,“获利”的概念常常与“违法所得”紧密相连,其界定最为严格,后果也最为严重。刑法上的获利,主要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所取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这里的“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如果树结的果实)和法定孳息(如存款利息、租金)。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这表明,对犯罪获利的追缴是一项基本原则,旨在恢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财产秩序,剥夺犯罪的经济基础。

       认定犯罪获利时,司法实践遵循“总额原则”与“纯利原则”的区分与选择。在诸如走私、非法经营等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中,通常采用“总额原则”,即不扣除犯罪成本,将全部非法经营数额或销售收入认定为获利,以此评价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在一些侵财类犯罪或经济犯罪中,可能会考虑“纯利原则”,即在总收入中扣除必要的直接成本。例如,在侵犯著作权犯罪中,计算“违法所得数额”时,司法解释允许扣除行为人为制作、销售侵权复制品而投入的原材料、设备折旧等直接成本,但管理费用、广告费等一般不予扣除。这种精细的区分,体现了刑法惩罚的精确性与 proportionality(比例原则)。

三、民法与合同法中的“收益”与“不当得利”

       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其中的“获利”概念更为多元。在合同关系中,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后所获得的对待给付,如货款、报酬、租金等,是典型的合法收益,受到法律保护。物权法中的“孳息”归属规则,也明确了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作为所有权或用途物权带来的合法获利。

       更具特色的是“不当得利”制度。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没有法律根据而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这里的“利益”即构成一种法律上不予保护的获利。例如,银行因系统错误将本应转账给甲的款项误转给乙,乙账户中多出的这笔钱,对于乙而言就是没有合法依据的获利,乙负有返还的义务。不当得利中的“获利”认定,关键在于“无法律上原因”,且不以得利人主观过错为要件,重点在于财产变动的公平矫正。

四、行政法与经济法中的“非法所得”与“利润”

       在市场监管、金融监管、反垄断等行政法与经济法领域,“获利”常常以“非法所得”、“违法所得”或“违法利润”的面貌出现,是行政处罚中罚款、没收的重要计算基准。例如,《反垄断法》规定,对实施垄断协议的经营者,可以处以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这里的“销售额”就是一种经营获利规模的体现。在证券内幕交易案件中,监管机构会精确计算行为人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所获利的“利润”,或者所避免的损失,以此作为处罚的基数。

       行政法对获利的计算,往往服务于惩戒和威慑违法行为的目的,因此有时会采取更为宽泛的计算方式,可能包括因违法行为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所有收入,并倾向于不扣除复杂的成本,以确保处罚的有效性。例如,对于虚假广告的罚款,可能会以广告主因该虚假广告所获得的全部营业收入作为参考,而不细致区分其中哪些份额是合法营销带来的,哪些是欺诈带来的。

五、“获利”认定中的主观要素:故意与明知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是判断“获利”性质的关键因素之一。在刑法和部分行政违法认定中,通常要求行为人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或“明知”是非法利益而获取的故意。例如,构成贪污罪、受贿罪,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具有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索取、收受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对于“获利”的非法性缺乏认识,可能影响犯罪的成立或违法性的认定。

       然而,在民事不当得利和某些严格责任的行政违法中(如部分环境违法),主观过错并非认定“获利”的前提。只要客观上无法律根据地取得了利益,或者从事了法律禁止的营利行为并获得了收入,即可认定为相关法律意义上的“获利”,并产生返还或没收的法律后果。这种区分体现了不同法律部门不同的价值取向和规制重点。

六、直接获利与间接获利的法律区分

       法律不仅关注直接、有形的获利,也越来越重视间接、无形的获利。直接获利容易辨认,如销售赃款、收取贿赂现金。间接获利则更为隐蔽,例如,通过内幕信息避免了本将发生的巨额投资损失,这种“避损”被视为一种消极获利;又如,通过商业贿赂获得了签约机会,虽然贿赂款本身是成本支出,但后续执行合同所赚取的巨额利润,在执法实践中可能被部分或全部认定为与违法行为相关联的间接获利,特别是在反商业贿赂领域。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节省的许可费、研发成本,也被视为其获利的一部分。美国在计算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时常用的“合理许可费”法理,其基础之一就是将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专利技术所“节省”的许可费支出,视同其获得的利益。这种对间接获利的追溯,使得法律对不法利益的剥夺更为彻底。

七、个人获利与单位(法人)获利的界定

       区分获利是归属个人还是单位,直接影响责任主体和追缴范围。单位犯罪或违法时,其“获利”是指归属于该单位的整体利益,而非直接经手人员的个人所得。例如,公司实施走私,偷逃的税款转化为公司整体成本的降低和利润的增加,这增加的利润即为单位获利。即便相关责任人从中领取了奖金或提成,那也只是个人从单位获利中的二次分配。

       反之,如果个人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应属于单位的业务转给自己私下经营获利,则该获利属于个人非法获利,可能同时构成对单位的民事侵权(如违反忠实义务)和刑事犯罪(如职务侵占)。实践中,需要仔细审查财务流程、利益归属、决策机制等,来准确区分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个人账户与单位账户的资金流向。

八、合法经营利润与非法获利混合时的剥离难题

       在现实商业活动中,合法经营与违法行为可能交织在一起,导致合法利润与非法获利混杂于同一企业或同一笔收入流中。例如,一家公司绝大部分业务合法,但其中一项产品使用了侵犯他人专利的技术。那么,该公司总利润中,有多少可归因于这项侵权产品?这涉及到复杂的因果关系认定和会计审计技术。

       法律实践和司法会计通常采用一些方法进行剥离:一是“独立核算法”,如果侵权业务可以独立核算成本和收入,则其净利润可视为非法获利;二是“贡献率法”,评估侵权要素(如专利技术)对最终产品市场竞争力或利润的贡献比例;三是在无法清晰剥离时,法律有时会采取不利于违法者的推定,或者将相关业务板块的全部利润甚至公司整体利润的一定比例推定为非法获利,尤其在故意侵权或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我国在确定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赔偿额时,就可能参考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全部利润。

九、“获利”的时间维度:既得利益与期待利益

       法律所关注的“获利”,既包括已经实际取得的既得利益,也包括根据现有条件确定可以获得的期待利益。在合同违约损害赔偿中,守约方可以主张的“可得利益损失”,本质上就是违约方因其违约行为而“获得”的、本应属于守约方的期待利益。违约方可能并未因此直接增加财产,但其通过违约(如将货物以更高价转卖第三人)所避免的自身损失或获得的额外机会,被视为一种广义上的“获利”。

       在犯罪领域,对于连续犯或持续犯,犯罪获利可能是一个累积的过程。追缴时,不仅包括已经变现的利益,也包括尚未变现但已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的财产性权利,如持有的非法获得的股票、房产等。这些财产的市场价值或预期收益,也会被纳入“获利”的评估范围。

十、虚拟财产与新型数字权益作为“获利”的形态

       随着数字经济发展,获利的形态早已超越实体货币和实物。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货币、装备,社交媒体账号的粉丝流量,数字艺术品的非同质化代币,以及大数据资源等,都具有明确的财产价值,可以成为法律上的“获利”客体。例如,通过黑客手段盗取他人游戏装备并出售,其销赃所得即为非法获利;通过爬虫技术非法获取他人积累的用户数据用于精准营销获利,该营销收入中与非法数据相关的部分,亦可被认定为违法获利。

       法律面临的挑战在于如何对这些新型权益进行准确的价值评估。实践中可能参照市场交易价格、获取成本、开发投入、带来的广告收入或竞争优势转化价值等多种方式来确定其货币价值,从而将其纳入法律追缴或损害赔偿的计算基数。

十一、跨国(境)背景下“获利”的追踪与认定

       在全球化的今天,不法获利往往通过复杂的跨国交易、离岸公司、地下钱庄等进行转移和洗白,给法律认定和追缴带来巨大困难。不同法域对“获利”的界定标准、追缴程序和法律协助机制存在差异。例如,在我国构成贪污受贿的犯罪所得,被转移至境外后,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程序,请求资产所在国予以冻结、没收和返还。而对方国家是否会承认我国法律对该笔资产“非法获利”性质的认定,是成功追缴的前提。

       这就要求国内执法司法机构在初始阶段就注重收集和固定关于获利来源、路径、最终去向的完整证据链,并依据我国法律和涉案国家(地区)的法律,进行双重合规性论证,以增强境外司法机构对“获利”非法性认定的认同度,从而提高追缴成功率。

十二、举证责任与“获利”的推定

       当“获利”事实由谁承担举证责任,往往是诉讼或调查中的焦点。原则上,主张权利或指控违法的一方负有举证责任。例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受贿,需要证明其收受了具体财物。但在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规则。例如,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当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时,法律推定差额部分为非法所得,除非本人能说明其合法来源。

       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法律有时会规定,侵权人需提供其财务账册等证据来证明其因侵权所获利润的具体数额,如果其拒不提供或提供虚假账册,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证据来推定侵权获利情况。这种举证责任分配,旨在解决权利人获取侵权人内部财务信息困难的问题,平衡双方诉讼能力。

十三、扣除成本与费用的法律规则

       是否允许在认定的“获利”中扣除成本费用,是另一个极具实务性的问题。规则因法律领域和具体行为而异。如前所述,刑法在某些犯罪中允许扣除“直接成本”,但范围严格限制。在行政罚款计算基数(如违法所得)时,相关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可能会有具体规定。例如,在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中,曾规定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生产、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以及符合税法规定的税金。

       但在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特别是惩罚性赔偿)和某些旨在严厉惩戒的行政处罚中,则倾向于不扣除成本,以实现充分剥夺不法利益和有效威慑的目的。例如,在食品安全领域的惩罚性赔偿诉讼中,消费者可以主张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个基数是不扣除商家成本的销售总价。

十四、共同行为中“获利”的分配与连带责任

       当多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并获利时,如何界定各自获利份额?法律上通常区分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在民事共同侵权中,各行为人可能对全部损害(相当于受害人的损失,反面看即侵权人的整体获利)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内部再根据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等因素确定份额。在刑事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违法所得,原则上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个人实际分得的数额来认定,但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则需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及全部获利)来承担责任。

       对于难以查清各自具体获利数额的情况,法律可能推定各行为人对全部获利负有责任,或者根据现有证据在行为人之间进行合理推定分配,以确保不法利益被全面追缴。

十五、“获利”的处置方式:追缴、没收、返还与赔偿

       界定“获利”的最终目的在于依法处置。处置方式主要包括:刑事上的追缴、没收(包括没收个人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附加刑);行政上的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民事上的返还不当得利、支付侵权损害赔偿等。这些处置措施各有其法律性质和程序。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处置措施可能存在竞合或衔接。例如,犯罪分子的同一笔违法所得,可能同时面临刑事追缴和被害人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法律处理的原则通常是“民事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行政罚款和没收优先于刑事罚金,刑事追缴的违法所得优先于罚金”,以优先弥补被害人的损失。同时,要避免对同一笔获利进行重复评价和双重处罚。

十六、法律定义“获利”的深层目的与政策考量

       法律如此精细地定义和区分“获利”,其深层目的远不止于技术性计算。首先,是为了实现“任何人不得从其违法行为中获利”这一基本法律原则,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如果违法者能保留其不法利益,法律就失去了威慑力。

       其次,精确计算获利是落实“罪责刑相适应”、“过罚相当”原则的基础。无论是刑罚的轻重,还是罚款的多少,行政处分的大小,都应当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获取的不法利益规模相匹配。过轻则纵容犯罪,过重则失之公正。

       最后,这也体现了法律引导和规范社会经济行为的功能。清晰、可预见的获利认定规则,能够告诉市场参与者合法行为与非法行为的边界在哪里,非法行为的代价有多高,从而促使人们选择合法的途径去创造和获取财富。

       综上所述,法律对“获利”的定义是一个多层次、动态化的系统工程。它穿梭于刑法、民法、行政法等不同部门法之间,游走于主观意图与客观结果、直接因果与间接关联、有形资产与无形权益、个人责任与单位意志的复杂光谱之上。理解这一定义,不仅需要掌握抽象的法律条文,更需要洞察其背后的法理逻辑、价值权衡和政策导向。对于普通公民和企业而言,清晰认识法律眼中“获利”的边界,是合规经营、防范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一课;对于法律从业者而言,精准把握和论证“获利”的构成与数额,则是实现个案公正、维护法律权威的专业基石。在经济社会活动日益复杂的今天,这门关于“获利”的法律学问,只会愈发精深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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